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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学位】汉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23-10-11  来源:教务处  供稿人: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17至21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若干人,任期3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在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中遴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分委会由7至9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若干人,任期3年。分委会主席原则上由二级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各二级学院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学或科研人员组成,名单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学校学位授予的有关制度和政策;

(二)审定新增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相关申请材料;

(三)审批分委会成员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会的决定;

(四)审议分委会提出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议分委会提出的撤销学士学位授予建议或纠正学士学位授予中存在的错误,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其他问题,受理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申诉。

第七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学院学士学位的初审,审核本学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应说明不能授予的理由;

(二)研究处理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执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三)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位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上级有关学位工作的规定,负责与学位有关的各种文件的收取、存档和送阅工作;

(二)负责起草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接收和汇总分委会关于学位授予的建议,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组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内容;

(五)落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形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文件;

(六)负责学士学位论文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

(七)负责学位证书的发放、管理与备案工作;

(八)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召开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作出会议决议,以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达到培养方案要求,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专门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学位课程(指学生所学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成绩平均分达到70分及以上;

(四)外语条件:

1.非体育艺术类专业、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355分;或者全国大学生日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50分(限在校期间修读大学日语的学生);

2.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或者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不低于50分;日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日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66分或者日本语能力测试N2等级以上或者日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不低于75分;

3.体育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284分或者全国大学生日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4分(限在校期间修读大学日语的学生);

4.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非体育艺术类专业学生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体育艺术类专业学生考试成绩不低于40分。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已解除处分者除外);

(三)学位课程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四)补考门数超过8门者;

(五)毕业当年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六)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七)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的其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情形者。

第十二条 因第十条第(三)至(四)项、第十一条第(二)至(四)项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获得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省级及以上竞赛奖励:学科竞赛(当年列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公布的中国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本科竞赛项目)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及以上文艺体育比赛个人前三名以上奖项;

(二)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科研处认可的核心期刊发表一篇或省级以上期刊发表两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须为高校学报)者;或者以第一完成人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证书截止时间为当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三)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或者获得国外高校攻读研究生的资格(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四)毕业当年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被录用(指正式入编);参加中央企业公开招聘被录用(以本人与中央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为准);

(五)毕业当年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三支一扶”计划(以录用通知书为准);应征入伍(以入伍通知为准)符合相关条件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初审情况、表决情况及初审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名单等材料报送校学位办。

第十四条 校学位办对二级学院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资格复审,并将审查通过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士学位评审会议,听取校学位办关于当年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汇报,对各学位分委会提出并经学位办审核的学生名单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以学校文件形式发至各二级学院,上报省学位办公室。

第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和12月召开会议,分别审议上、下半年的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后,如发现获得者在申请学位过程中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规定撤销其学位。

第五章 学位授予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异议的,可在学位授予名单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提出书面意见,由分委会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审核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在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办法(汉师校发〔2019〕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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